格隆汇7月1日丨桂东电力(600310)(600310.SH)公布,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原告)就与广州市中油润澳石化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预付货款人民币1945.6万元及支付滞纳金131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中油润澳公司、第三人广东振海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第三人上海宏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现一审审理已终结。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公司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广西永盛公司与中油润澳公司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2012年5月15日,广西永盛公司、中油润澳公司、上海宏盛公司、振海能源公司四方签订《委托货权转移协议》,但协议签订后,中油润澳公司、上海宏盛公司、振海能源公司均未向广西永盛公司履行,广西永盛公司未实际收到协议约定的货物混合芳烃2560吨。广西永盛公司主张中油润澳公司按货物单价7600元/吨返还该部分货物已支付的货款1945.6万元,合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中油润澳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永盛公司退还货款1945.6万元;(二)被告中油润澳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永盛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945.6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付)。